梅河口德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思淼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D2L5C66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华街1-004-27-2(梅河大街23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字〔2025〕105号
经调查,当事人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发布医疗广告:一是在各小区广告栏、车库门上粘贴宣传单;二是在大街上直接向群众发放宣传单;三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电子版宣传单;四是以通过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纳路人添加微信并群发当事人设定的胃肠镜检查通知,当事人共建有3个微信群,微信群名:“地推群”,主要用于广告宣传(是否属于医疗广告存在争议,办单单位认为属于)。
当事人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媒体类别: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梅河口德济医院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急诊室)/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协议),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门诊)。地址:梅河国市新华街1-004-27-2(梅河大街2345号),电话:0435-6096333。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单、微信公众号发布电子版宣传单):“胃痛、胃胀、反酸、烧心、口臭、打嗝、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便秘、便血黑便、脓血便、粘液便、胃肠息肉、急慢性胃炎、肠炎等胃肠疾病及有胃肠肿瘤家族史”中含有疾病名称,“创伤小:进行多项微创治疗,让患者免于手术开刀之苦 ”中含有诊疗方法。且上述内容未经卫健部门审批。
经核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单,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排版后,通过梅河口市鑫一佳装潢中心印刷的,费用共计8030元。
梅河口德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且内容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经核查,梅河口德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单,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排版后,通过梅河口市鑫一佳装潢中心印刷的,费用共计8030元。
一、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的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第40条: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二、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48分则:广告费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少于1个月的。处以1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结合当前社会经济情况,当事人经营状况(目前已停止经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8,030元,上缴国库。
803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