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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赛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凤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6PUPF67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桥居民小组137号住房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1231号
当事人分别在2026年3月10日生产高梁酒50公斤、3月15日生产包谷酒50公斤。高梁酒销售价格18元/公斤,包谷酒销售价格12元/公斤。2026年6月12日经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上述两款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在2026年6月23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书》截止2026年6月30日未有消费者进行退款退货的情况,自2026年5月18日到2026年6月22日未提到消费者对两款涉案产品进行投诉举报的情况。 当事人在2026年6月29日上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20260869、202608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高梁酒和包谷酒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4、当事人的《召回通知》、《召回情况》、《问题原因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问题并整改。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你(单位)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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