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国增干鲜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士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05MA9F2LRX7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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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禹市监处罚〔2026〕9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开封市禹王台区国增干鲜果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糖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厂家一同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1)标有“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散装销售,上有产品名称:“阿尔卑斯?”牛奶硬糖,生产商: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现场称量重量为17斤,(2)在店内发现标有“阿尔卑斯?”牛奶硬糖5箱,打开后一箱2袋,每袋2.5kg,生产厂家: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3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1011200505,批次号:2025072325A,(3)标有“阿尔卑斯?”牛奶硬糖1袋,每袋2.5kg/袋,批次202507231A。上述产品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并现场出具鉴定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下达了《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禹市监强制〔2026〕6号)》予以扣押。
据此,2026年2月1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有两个渠道,平时销售的阿尔卑斯牛奶硬糖从郑州洪涛糖业购进,最后两批分别在2025年10月10日购进3箱,每箱175元;2025年10月18日购进4箱,每箱176元。我局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经对方核实侵权糖果不是郑州洪涛糖业销售的。当事人称该批次糖是2026年1月30日在禹王台区红亮干果批发商行的老板张界晓处购进的,当事人品尝后认为是正品,购进6箱,每箱155元,现金结算,赠送一箱及一部分散装阿尔卑斯牛奶硬糖的,当事人以 19元/斤价格在店里销售。因是熟人,供货方也在同一市场,当事人没有索要票据。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阿尔卑斯(商标注册号:1243222(30类))”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涉及商标侵权产品进行鉴定。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商品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鉴定报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19元/斤*(2*2*2.5kg*5+2*2.5kg+17斤)=1368元。
1、没收侵权的5箱、1袋及散装糖果17斤;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给予警告。
0.00元
禹王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