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林口镇站前综合大市场洪亮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洪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9B6QD5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站前综合大市场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3]38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孢子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孢子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质;
4、现场检查照片;
5、微信交易凭证等。
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属于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2、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属于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