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点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浩君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D6F3T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谢墅村下张溇自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5﹞44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5日,本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械出现故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月发现门式起重机械出现故障但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仍继续使用,直至被本局发现。此外,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通报批评。当事人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萬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通报批评。当事人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萬元整)。
3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