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5674133678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8
(2023)豫07民终3452号
劳动争议
杨**
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08
(2023)豫0725民初2639号
劳动争议
杨**
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
原阳县人民法院
3
2020-10-14
(2020)豫0725民初3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
陈**,刘**
原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3
2020-10-14
(2020)豫0725民初3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04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22
2019-02-19
(2019)豫0725民初1号
劳动争议
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原市监处罚〔2026〕41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本局于2026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由秦书剑主办、王建强协办。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74133678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
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8年04月24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速冻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1、生产现场人流、物流通道无分开设施,员工在内包间与外包间物流通道随意出入,存在交叉污染;2、部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标准佩戴口罩;3、正常天气下厂区有积水问题;4、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消毒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缺失干手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2026年4月18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显示以上问题均已整改。202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责令改正复核,发现该公司内包间与外包间依然无分开设施,存在虚假整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5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指定由秦书剑主办、王建强协办。于2026年4月25日下午在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埠口所对该公司生产经理李小方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李小方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河南麒翔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员工200余人,从事速冻食品生产、销售。2026年4月13日,我局葛埠口所监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前将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2026年4月18日该公司向我局葛埠口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显示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202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内包间与外包间依然无分开设施,存在虚假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3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各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生产许可及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4、2026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整改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25日、2026年5月1日拍摄照片各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7、当事人的生产经理李小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李小方的性别、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8、整改报告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