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乾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AL2GC80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北路18号银海大厦12层1-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于2024年8月1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推文,主题为“八·一建军节”的文章内容使用军人形象且利用“八一建军节”进行商业宣传并自行标注“贵州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涉案推文于2024年8月7日删除,持续时间为7日,浏览量为5,发布文章的公众号关注人数为87,据当事人称其使用的军人形象来源于“美图秀秀”模板,广告费用与其员工的工资无法剥离,无法计算。
(一)、《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1份3页,证明我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的事实且该信息表经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禁止广告的事实;
(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四)、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UVaULMDm571ZrZDV
AaALFQ”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删除的事实;
(五)、当事人手机端截图1份,证明该文章已删除,浏览量为5的事实;
(六)、当事人微信公众平台的截图1份,证明涉案文章删除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11:51的事实;
(七)、法定代表人陈浩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篆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黄篆鸿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
(八)、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
(九)、“自查整改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十)、“情况说明”1份5页,证明当事人详细说明其发布禁止广告的原因影响等情况的事实;
(十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退役军人优待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退伍军人的身份;
(十二)、当事人手机端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3份,证明目前其公司公众号可见文章为9篇,关注人数87,发布内容为节庆和节气的情况且其公司公众号阅读最多为公司法人的事实;
(十三)、当事人电脑端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1份,证明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以来共发布了82篇文章且公众号未经认证的情况属实的事实;
(十四)、“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14321703F),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十五)、“情况说明”1份,说明其公司和“糊涂酒业”确实有合作关系,图片上标注“糊涂酒业”的名称,是其公司自行标注的,“糊涂酒业”并不知晓的事实。
(十六)、“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由“糊涂酒业”生产的酒经检验合格后,才销售的,且送检单位为当事人事实。
(十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材料有“贵州国乾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浩的被委托人黄篆鸿的签字和盖章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