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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美乐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淑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50BU55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大小区2期1栋10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8
(2020)吉01民初476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南关区美乐佳超市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0-15
(2019)吉01民初784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南关区美乐佳超市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2
2019-10-16
(2019)吉01民初7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南关区美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8
2020-09-07
(2020)吉01民初4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南关区美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不予处字〔2024〕39号
现已查明:南关区美乐佳超市,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预包装食品、烟草、酒水、蔬菜、水果、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饰品、家用电器*零售。2023年8月16日(下单时间),南关区美乐佳超市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广进食品经销处以3.6元/袋的价格购进“汤达人蓝色(袋)”10袋。该批次购进商品共有两个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的商品保质期为6个月,共购进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5日的商品保质期为6个月,共购进9袋。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销售给投诉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5日的“汤达人蓝色(袋)”1袋,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0.8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9袋超过保质期的“汤达人蓝色(袋)”共9袋,已为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取得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为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改正截止时间,当事人已进行备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汤达人蓝色(袋)”1袋,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0.8元。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在售商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满足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过期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发现后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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