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药业(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市北京路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凤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080662417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一巷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29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我局有管辖权。
2.负责人彭立芬、遵义地区质量管理人员罗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彭立芬将该案调查事宜全权委托给罗净处理的事实。
3.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2025070101675,证明案件来源于投诉的事实。
4.2025年7月2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过期血压计有关情况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北强制【2025】2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2)《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产品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6.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7页,证明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事实。
7.罗净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明我局向当事人询问调查过期哈斯托血压计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流向、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8.2025年7月11日投诉人周宏恩与我局执法人员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内容涉及的图片1份共4页,证明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投诉涉及的欧姆龙血压计的产品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事实。
9.2025年7月11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投诉人周宏恩购买的同批次哈姆龙血压计有关情况的事实。
10.2025年7月11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图片1份共3页,证明在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哈斯托血压计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1份共11页,证明涉案批次血压计进货有关情况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欧姆龙血压计的进货票据1份共3页,证明涉案批次血压计进货有关情况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两个品牌涉案批次电子血压计的进销货记录1份共2页,证明涉案血压计的进销货情况。
14.罗净第二次讯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期欧姆龙血压计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流向、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15.当事人店长吴晓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晓丹的个人身份信息。
16.吴晓丹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我局向吴晓丹询问调查涉案批次血压计进销货、库存等情况的事实。
17.当事人提供的工作通知微信截图和通知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案发前着手开展过期医疗器械清理工作的事实。
18.当时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针对出现此次过期医疗器械问题的情况及整改情况说明的事实。
19.当事人向投诉人周宏恩召回销售的过期欧姆龙血压计的佐证资料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动追回过期血压计的事实。
2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北强制【2025】25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上交的过期欧姆龙血压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21.2025年7月22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上交追回的过期欧姆龙血压计现场情况记录的事实。
22.20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