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阿克苏超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嫒珍注册资本:124.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76TY8X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长兴街15号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一期22栋22-3号库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31号
经查,2021年-2023年期间,你公司列支管理费用支付法定代表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生活消费性费用74694.87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之规定,你公司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支付生活消费性费用,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21年个人所得税7084.81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2196.00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5658.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法定代表人李媛珍的询问笔录; 证据2.公司2021年4月12#.5月7#.6月10#.7月7#等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销个人费用统计表,共同证实你公司2021~2023年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费用。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