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广春 | 注册资本:32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67390555X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高邮市送桥镇金庄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1
(2022)苏1084民初373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牛**
高邮市人民法院
2
2022-07-25
(2022)苏1084民初373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牛**
高邮市人民法院
3
2022-07-22
(2022)苏1084民初204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武**
高邮市人民法院
4
2022-06-06
(2022)苏1084民初204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武**
高邮市人民法院
5
2022-04-15
(2021)苏1084民初745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6
2022-03-21
(2021)京0491民初3664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7
2022-02-16
(2021)苏1084民初745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8
2021-12-15
(2021)苏1084民初6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陈**
高邮市人民法院
9
2021-07-13
(2021)苏1084民初3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昆明恒宽经贸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10
2021-06-28
(2021)苏1084民初3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昆明恒宽经贸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08
(2022)苏1084民初373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牛**
裁判文书
高邮市人民法院
2
2022-07-31
(2022)苏1084民初2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武**
裁判文书
高邮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1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邮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8
2022-03-21
(2021)京0491民初3664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0
2021-12-20
(2021)苏1084民初6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17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20
2021-01-13
(2020)苏1084民初491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扬州市嘉鸿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2
2021-01-25
(2021)内0428民初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卢**与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26
2020-09-29
(2020)甘0403民初95号之二
合同纠纷
马*与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白银浩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4)0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4〕0021号当事人名称: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10962001法定代表人:丁广春地址:高邮市送桥镇金庄路1号当事人委托上海殿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太阳能路灯。申报数量为920套,申报价格为CIF1890600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9405410000。货物价值核计1874341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40003414678。经查,根据《请求联合防控支持报告书》,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3481,危险货物类别为9类。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00元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