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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D3PRQN7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办事处七甸产业园区哨发路21号(云南中弘泰石材制造有限公司20栋1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3号
现查明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2024年6月20日,大队监督员对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负责人主动到大队说明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27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昆阳消即字〔2024〕第0239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办事处七甸产业园区哨发路21号(云南中弘泰石材制造有限公司20栋1排),法定代表人:陶海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D3PRQN7D)。现查明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2024年6月20日,大队监督员对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负责人主动到大队说明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27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昆阳消即字〔2024〕第0239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南众一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账户名称: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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