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彩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2661186391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二道街中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4
(2020)陕0111民初339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陕西秦华医药有限公司
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3
2022-09-30
(2022)陕0822执1241号
追偿权纠纷
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13
2022-09-30
(2022)陕0822执1240号
追偿权纠纷
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23
2022-03-15
(2022)陕0822执恢211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3-23
2022-03-15
(2022)陕0822执恢210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29
2021-11-19
(2021)陕0822财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11
2021-07-16
(2021)陕0822民初1929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与被告王**、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8-11
2021-07-16
(2021)陕0822民初1929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与被告王**、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11
2021-07-16
(2021)陕0822民初1928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王**、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11
2021-07-16
(2021)陕0822民初1928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王**、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8-11
2021-07-16
(2021)陕0822民初1928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王**、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府市监处罚〔2024〕112号
经查,1.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医药公司中药材柜内发现有标明川贝母字样的中药柜内存有川贝母,同时在该医药公司“药易通”系统中查询显示商品名称为川贝的药材,库存量为454克,购进价3.300元/克,但未查询到购进平贝母药材的相关信息,且康乐大药房出具的小票显示商品名称为川贝,我局执法人员和上级检验所联系,因该批次川贝库存量未达到检验量,所以无法检验,因此当事人经营的中药材为川贝,举报人(周洋)于2024年6月21日在该店共计购买了川贝250克,0.4元/克的售价情况属实(因房屋拍卖,所以低价出售),当事人(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举报人(周洋)购买的川贝药材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进销货凭证,货值金额只能按库存量和销售量计算,故货值金额为2323.2元[(454+250)×3.3=2323.2],违法所得100(250×0.4=100)元。当事人经营的川贝在销售给顾客时未注明该川贝药材的产品批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2.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医药公司“药易通”系统中查询显示涉案物商品名称为川贝的药材,未查询到该店购销过名称为平贝母的药材记录,仅显示川贝库存量454克,购进价3.300元/克,产地:河北药业,其余信息均显示空白。当事人不能提供川贝供货商相关资质和随货通行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1.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 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0元,全额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
府谷县市场局市监处罚〔2024〕112号
1.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医药公司中药材柜内发现有标明川贝母字样的中药柜内存有川贝母,同时在该医药公司“药易通”系统中查询显示商品名称为川贝的药材,库存量为454克,购进价3.300元/克,但未查询到购进平贝母药材的相关信息,且康乐大药房出具的小票显示商品名称为川贝,我局执法人员和上级检验所联系,因该批次川贝库存量未达到检验量,所以无法检验,因此当事人经营的中药材为川贝,举报人(周洋)于2024年6月21日在该店共计购买了川贝250克,0.4元/克的售价情况属实(因房屋拍卖,所以低价出售),当事人(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举报人(周洋)购买的川贝药材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进销货凭证,货值金额只能按库存量和销售量计算,故货值金额为2323.2元[(454+250)×3.3=2323.2],违法所得100(250×0.4=100)元。当事人经营的川贝在销售给顾客时未注明该川贝药材的产品批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2.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医药公司“药易通”系统中查询显示涉案物商品名称为川贝的药材,未查询到该店购销过名称为平贝母的药材记录,仅显示川贝库存量454克,购进价3.300元/克,产地:河北药业,其余信息均显示空白。当事人不能提供川贝供货商相关资质和随货通行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1.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 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0元,全额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