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市武鸣区喜喜阳阳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荣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LTGXX7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文溪社区林圩街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市监罚〔2023〕279号
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营业,并在其批发部内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以下化妆品待售: 1.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去屑洗发露,共3瓶,净含量:75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2302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08,执行标准号:GB/T29679,生产企业:佛山市梦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45.00元”的价格标示; 2.舒蕾烁金焗油洗发露,共1瓶,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20150623,保质期:三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XK16-108 9023,执行标准号:GB/T29679,生产企业: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45.00元”的价格标示; 3.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共1瓶,净含量:700毫升,生产日期:20160422,保质期:三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XK16-108 9023,执行标准号:GB/T29679,生产企业: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45.00元”的价格标示。 截止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同日,经审批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林荣春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证实上述化妆品为其购进并用于待售的产品。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上述产品购进、销售的票据、记录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情况说明》确认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在其批发部内的货架上摆放有3瓶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去屑洗发露(限期使用日期:20230225)、1瓶舒蕾烁金焗油洗发露(生产日期:20150623,保质期:三年)、1瓶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生产日期:20160422,保质期:三年)。截止案发时止,均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该批化妆品中,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去屑洗发露、舒蕾烁金焗油洗发露及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均系当事人以38元/瓶的单价购进并以45元/瓶的单价待售。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购进、销售的票据、记录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故根据既有物资计,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共1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林荣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4.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林荣春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3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6.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林荣春签名认可。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瓶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去屑洗发露、1瓶舒蕾烁金焗油洗发露、1瓶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货值金额225元); 2.罚款2500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