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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宇超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674991912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县工业园区规划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贾**,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2
2022-12-02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贾**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3
2022-11-30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贾**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5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贾**,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5
2022-10-14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贾**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6
2022-08-12
(2022)赣0827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贾**,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7
2021-01-28
(2021)赣09民终18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绿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王*,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8-05
(2020)赣0921民初119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
上海绿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奉新县人民法院
9
2019-03-05
(2019)沪0120民初8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思恩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0
2021-01-22
(2021)赣09民终1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海绿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5〕158号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09月05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在江西煜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富硒蜜柚糕(2025年01月15日生产)和在永新县九六八农产品供应链中心销售的富硒蜜柚糕(2024年11月01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由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 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以山梨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防腐剂添加量为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0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5]10090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7日县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2025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富硒蜜柚糕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0782,外包装标有“无蔗糖 无香精 无防腐剂”、配料中标有“生产过程中蔗糖、香精、防腐剂的添加量为零”。现场未发现2024年11月01日、2025年01月15日生产的不合格富硒蜜柚糕,生产加工记录不完整,结合产品销售单据,认定当事人上述两批次富硒蜜柚糕至少生产了18件,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22元/件,货值金额3996元,违法所得399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蜜柚糕符合GB/T10782-2021《蜜饯质量通则》,且上述两批次富硒蜜柚糕所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以山梨酸计)分别为0.294g/kg、 0.283g/kg, 未超出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4.01.02.08蜜饯最大使用量:0.5g/kg。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蜜柚糕外包装标有“无蔗糖 无香精 无防腐剂”、配料中标有“生产过程中蔗糖、香精、防腐剂的添加量为零”,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属违法。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96元,并处罚款13000元,罚没合计16996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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