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322MA2N31H68N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街五固路北侧2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13
2017-05-02
(2017)皖0304民初65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31
2016-08-31
(2016)皖0322民初22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与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罚〔2025〕4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从蚌埠市金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瓶“白猫”牌洁厕液,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见包装,保质期:2年,20250527B001,净含量:900g,商品条码:6901894129379。购进价为6.5元每瓶,以9.9元每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限期使用日期前共销售14瓶,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销售4瓶,在经营期间超市内自用2瓶,其中1瓶已经使用完毕,另1瓶在当事人卫生间地面摆放,已开封使用。当事人违法货值39.6元,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白猫”牌洁厕液进货入库单和商品销售明细报表。
1;罚款壹拾玖元捌角;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元陆角。
19.80元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2
五市监处罚〔2024〕200号
经查,2024年3月10日,我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对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销售的墨子酥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显示,墨子酥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常温下保存),厂名:肥东县丰云糕点食品厂,登记证编号:ZF34012220230030,净含量:称重,墨子酥《检验报告》(No:F24CCHA10001)内容为:检验项目:霉菌;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15-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对与抽检“墨子酥”同批次产品依法扣押。另经查明,当事人自述以14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墨子酥10kg,以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被抽检前销售了5.94kg,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检样本购买2.07kg,剩余1.99kg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196元,销售额157元。当事人未提供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同批次墨子酥检测报告复印件,经营期间也未建立相关账目账册。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排查原因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在召回期内未召回到不合格产品。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柒元; 3;没收不合格墨子酥1.99千克。
3000.00元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3
五市监处罚〔2024〕1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以流动送货的方式购进“环球”牌羊驼绒鞋垫20双,外包装标注:内蒙古鄂尔多斯制垫厂,货号1322,执行标准Q/XSXD01-2016等信息,购进价0.5元每双,以1元每双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14双,剩余6双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20元,获利7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上述鞋垫标注的厂名“内蒙古鄂尔多斯制垫厂”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账目账册,购进上述鞋垫未索要进货票据,无法说明来源。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陆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 3;没收“环球”牌羊驼绒鞋垫6双。
6.00元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4
五市监处罚〔2024〕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从永鑫商贸购进“顾湘”牌干巴棒辣动力调味面制品20袋,进价1.8元每袋,该食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条码6920864900480等信息。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使用的价格标签内容为:顾湘辣动力,规格76g,条码6920864900480,售价2.5元,价格标签标注的净含量与产品实际净含量不一致。上述食品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共计销售1袋,货值50元,获利0.7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账目账册。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柒角。
500.00元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