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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叁门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菲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3MAEHLE8H0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凯通路南段2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东处罚〔2026〕10045号
本案中涉案食品均系昆明市东川区东升清真糕点厂生产(已另案调查)。当事人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该备案信息网络经营情况为“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淘宝”。 当事人销售的绿豆糕的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坚持三十年零添加”、“云南最佳伴手礼”和“选用优质天然原料”字样,在销售“绿豆糕”的网店产品详情页面标示“天然姜黄(抗炎抗氧化降胆固醇)”,该产品详情页面由官渡区嘉白摄影工作室设计制作,于2025年2月26日制作完毕,广告费用为500元。当事人销售的“绿豆糕”外包装年零添加”和“选用优质天然原料”字样,在“绿豆糕”网店详情页标示“天然姜黄(抗炎抗氧化降胆固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只能提供网店销售记录而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台账,总计销售了37盒“绿豆糕”,根据当事人网上销售的“绿豆糕”的实际价格进行计算,能确认的货值金额计算为584.24元。 当事人仅办理了且分表相)”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出具的两种口味的检验报告的营养成分表的检验结果与外包装上实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均不一致。并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照片,“东升小粑粑(无心荞饼)”里含有黑色芝麻但是在配料表中未标注。当事人提供了“小粑粑”的网店销售记录但无法提供“小粑粑”的进货台账,货值金额依据买家实际支付的价格计算为10110.6元。 当事人销售的“沙琪玛”在其网店上商品详情页中“是否含糖”行列标示为“无糖”,但无法提供该产品“无糖”的证明,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已自行改正,将商品详情页中“是否含糖”行列标示为“含糖”。该产品网店的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无糖为当事人上架产品的时候自己进行标注的,未产生广告费用。上述“沙琪玛”当事人共购进25箱,每箱1.5公斤。由于供货商失误,在部分“沙琪玛”的外包装箱上粘贴有不干胶,不干胶上标注“糖含量为0,蔗糖含量,由于存在平台优惠导致买家实际支付金额会有变动,加之无法确定当事人网店上涉案“沙琪玛”浏览页面标注“无糖”的具体时间以及外包装上张贴有标示糖含量为“0”的不干胶具体数量,且当事人已经退还投诉人购买的“沙琪玛”的货款,因此货值金额仅能以投诉人购买的两单“沙琪玛”计算,为37.66元,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人民币1500.00元(壹仟伍佰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50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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