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万杰艾纳香种植基地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永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8308754642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罗苏乡罗苏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6﹞187号
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信用监管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罗苏乡罗苏村三组的罗甸县万杰艾纳香种植基地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企业登记预留联系电话13765499266,与其儿子梁枫(罗甸县罗悃镇罗苏村支书)现场进行核实,确认该企业在2014年成立第一年进行种植艾纳香后就停止经营,至今已停业11年。经查,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4、202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已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后,当事人未补报年度报告且未申请信用修复,违法行为未自行改正。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请示局领导后,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收集固定书证,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11年,且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2024年度、202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通话记录截图1张、村委会定位截图1张、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11年及现场检查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案件性质: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8-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