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顺通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平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CNGK6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韩集乡凤凰岭社区分当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401号
经查,投诉人于2026年6月21日在当事人加油站通过“团油”平台加油并支付金额300元,“团油”平台显示油号:92#、油站单价:6.73元/L、加油升数:44.58升;而加油站以线下加油单价:7.45元/L的价格进行加油,实际共加油40.27升,该订单当事人在案发后通过“团油”平台全额退款投诉人(“团油”导出数据有显示)。
当事人在“团油”平台以低价标示宣传,实际按照加油站加油机价格(高于“团油”标价)进行加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与“能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团油”的开发者)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查询“能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团油已经和众多企业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微信 、百度地图、京东商城等国民级应用,货拉拉、顺丰等物流货运平台,嘀嗒出行等网约车平台,腾讯车联、斑马智行、百度车联、上汽大通等车联网平台,以及荣威、日产、奥迪等汽车品牌。在上述合作伙伴所开发的APP中(比如:高德地图、哈罗、平安好车主、货拉拉、汽车之家等),可以通过“团油”提供加油服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的规定,其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多收价款,通过【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标示价格)×交易数量】的公式得出当事人【单笔违法所得=(线下加油机单价-线上“团油”单价)×实际加油升数】。
通过查看当事人在“团油”平台所经营的油品种类和当事人所提供的“团油”平台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在“团油”平台只销售汽油(包含92#、95#汽油)。
为查明当事人自签订协议当月起至案发时在“团油”平台上的实际经营情况,核算涉案金额,本局委托“汉川顺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核实计算相关数据。
“汉川顺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所提供自签订协议当月起至案发时的“团油”平台销售记录(共204条销售记录,包含92#、95#汽油)以及加油机后台加油记录,通过【单笔违法所得=(线下加油机单价-线上“团油”单价)×实际加油升数】,累计得出不包含投诉人单笔交易的违法所得1121.29元(由于投诉人的单笔交易已全额退款,其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故为退款后违法所得)。
投诉人单笔交易的违法所得为(“线下加油机单价7.45元/升-线上“团油”单价6.73元/升)×实际加油升数40.27升=28.99元”
综上,当事人总违法所得为:1121.29元+28.99元=1150.28元。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积极开展退款工作,由于“团油”平台无法显示车主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对应车主,当事人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开展退款工作,未有车主到站要求退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450.84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21.29元;
综上:两项合计共计 4572.13元。
3450.84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汉川市监处罚〔2024〕35号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柴油(国VI)”,其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车用柴油(国VI)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柴油(国VI)”,其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车用柴油(国VI)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