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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华林制衣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席巍林注册资本:276.9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3563844100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园纵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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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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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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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稽一处罚〔2025〕1号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学生装(夏装)实物质量合格,事后积极整改。依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通知第104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学生装(夏装)产品标识不合格,行为构成在生产中没有按照标准规定标注标识,涉嫌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应当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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