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艺美文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雄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1855263869H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0号之三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集市监处罚﹝2024﹞544号
生产、销售本条例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1.2024年6月1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英语簿进行检验。2024年7月11日,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英语簿的“D65亮度”检测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的规定、“D65荧光亮度”检测项目不符合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2.当事人于2021年5月左右向经销商购进上述英语簿20本,进价为人民币1.2元/本。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3.当事人销售4本英语簿给抽检机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5元/本,无偿提供4本英语簿用于抽检备样并存放于店内,剩余12本英语簿由当事人自行封存于店内未售出。综上,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10元。4.因我局未找到当事人的销售台账,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英语簿的销货款为人民币1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元﹝销货款10元-采购总金额4.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元。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英语簿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及处理建议: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且案涉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年版﹞》“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第82项规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且违法所得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条款丙级C档的幅度予以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如下处理:1.没收不合格英语簿16本;2.没收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人民币10元;3.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0元。因销货款已包含违法所得,故本案不再重复没收违法所得。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元。
50.00元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