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肇源县原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青芝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23062255131230X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古龙镇道宝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07
2017-04-24
(2017)黑0104民初2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雨润山珍旗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3﹞120号
经查,投诉人周旋于2023年10月4日在大商集团红岗超市购买的“净含量375g古贡龙米玉米糁”是肇源县原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质量等级一级不能提供依据,标注的销售商大庆市中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销售记录涉案产品销往大庆市金顺吉经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624元,违法所得1624元,对此当事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二份,投诉人购买产品信息影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24元(人民币); 2.罚款5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合计6624元(人民币)。
5000.00元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