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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万兴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晓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379X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万兴路98号(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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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25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万兴大药房于2023年1月2日,以X元/盒的价格从浙江某公司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规格:按C20H25C1N2O2计5mg,14片/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7316,批号:20221008,生产日期2022/10/15,有效期至2024/10/14,生产企业: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50盒,标价X元/盒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前述处方药34盒,库存16盒,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272元。2023年5月4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2023年5月4日,当事人宁海县万兴大药房中药饮片仓库放置的温湿度记录仪显示湿度78.9%,未采取相应除湿措施。
当事人宁海县万兴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当事人宁海县万兴大药房中药饮片仓库湿度78.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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