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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刚杰生活服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CM35XD5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4组发展大道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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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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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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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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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在特点时间和空间内作出的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在特点时间和空间内作出的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可以给予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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