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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汪岗镇维维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维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E9TR58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汪岗镇百川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1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从汪岗赶集某摊贩以3.2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胡萝卜1袋(重量为9.5kg),以5.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以12.4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桂味荔枝1件(重量为10kg),以2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7月28日,上述涉案批次胡萝卜、桂味荔枝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72.62元,违法所得272.62元。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实际召回。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胡萝卜、桂味荔枝”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核对供货商的有关信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2.62元,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272.62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浠水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从湖北建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排骨面4公斤,购进价格为9元/公斤,合计36元,零售价格是13.60元/公斤。截止2023年6月27日已经销售3.5公斤。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在本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15日内改正后,仍然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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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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