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镇福达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雪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D76662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林茂小区1号楼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3号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231084002024121267194298投诉单,投诉人称:“今日下午在该商店购买了一袋炖肉料和一袋辣椒丝,吃过饭后家人和我均出现不同腹泻,经家人查看所购买的肖家香料炖肉排骨料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过期快三年了商家仍在售卖”,上传平台所购产品图片及购货凭证。2024年12月13日承办机构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定程序记录案源,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线索开展核查工作。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当事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林茂小区1号楼3号门市开办的宁安市东京城镇福达食品超市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限内,该超市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食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营业厅墙面上悬挂调味料,并列悬挂待售“傻妹妹孜然粒”“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傻妹妹孜然料”在标示保质期内,“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标示如下:商标:肖家香®;品名:炖肉炖排骨料;净含量:35克;食用范围:用于煮、炖、卤各种肉类(牛、羊、鸡、鱼、排骨、猪肉)、茶鸡蛋、花生米;配料:桂圆、八角、小茴香、山奈、桂皮、干姜、陈皮、草果、良姜、枸杞、甘草、山楂、枣干、白芷、花椒、丁香;食用方法:选用3斤左右的肉类剁成块,用热水焯过后,撇去浮沫,放入适量本品,加入生姜片、鲜葱段、大蒜、味精,文火煮熟即可;生产日期:见喷码处,喷码日期2020/08/14;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Q/LXX0001S 香辛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30200086;贮存条件:常温干燥避光处;生产者名称:洛阳市肖家香料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经一路与道北四路交叉口东北角(中沟工业园);产地:河南省洛阳市;电话:0379-63973888;数量:1袋。未见生产日期2020/05/04该产品。当场提供该食品供货方宁安市宁安镇铭达食品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凭证。鉴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已超过标示保质期,核查人员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异地扣押于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待进一步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于2022年8月12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投诉人购买的和货架上陈列的涉案产品“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2袋,违法所得系投诉人购买的一袋“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售价3元,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121267194298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1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叁元整(¥1,003.00元)。
1000.00元
-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