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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东京城镇福达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雪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D76662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林茂小区1号楼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已改正,不再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但其销售给投诉人及营业厅陈列的“医用防护口罩”均已超过标示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规定。本案涉案产品为两个批次的“医用外科口罩”,现能查明违法所得系投诉人购买的一袋2元,案值系投诉人购买的一袋及营业厅陈列的一袋,计六袋货值12元。故本案违法所得2元,货值金额12元不足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编号:202502(DH9923100025021202490)1份计1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2.投诉人上传我局电子邮箱所购产品及付款凭证照片1份计3页,购物过程视频(63.7 MB)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事实;(该视频储存于宁安市东京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脑该案件电子案卷文件夹中)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涉案产品销售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事实; 5.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收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规格、数量; 7.宁市监责改〔2025〕64号《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8.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扣押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涉案产品事实; 9.执法人员复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5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
2025-04-17
2
宁市监处罚〔2025〕23号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231084002024121267194298投诉单,投诉人称:“今日下午在该商店购买了一袋炖肉料和一袋辣椒丝,吃过饭后家人和我均出现不同腹泻,经家人查看所购买的肖家香料炖肉排骨料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过期快三年了商家仍在售卖”,上传平台所购产品图片及购货凭证。2024年12月13日承办机构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定程序记录案源,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线索开展核查工作。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当事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林茂小区1号楼3号门市开办的宁安市东京城镇福达食品超市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限内,该超市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食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营业厅墙面上悬挂调味料,并列悬挂待售“傻妹妹孜然粒”“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傻妹妹孜然料”在标示保质期内,“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标示如下:商标:肖家香®;品名:炖肉炖排骨料;净含量:35克;食用范围:用于煮、炖、卤各种肉类(牛、羊、鸡、鱼、排骨、猪肉)、茶鸡蛋、花生米;配料:桂圆、八角、小茴香、山奈、桂皮、干姜、陈皮、草果、良姜、枸杞、甘草、山楂、枣干、白芷、花椒、丁香;食用方法:选用3斤左右的肉类剁成块,用热水焯过后,撇去浮沫,放入适量本品,加入生姜片、鲜葱段、大蒜、味精,文火煮熟即可;生产日期:见喷码处,喷码日期2020/08/14;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Q/LXX0001S 香辛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30200086;贮存条件:常温干燥避光处;生产者名称:洛阳市肖家香料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经一路与道北四路交叉口东北角(中沟工业园);产地:河南省洛阳市;电话:0379-63973888;数量:1袋。未见生产日期2020/05/04该产品。当场提供该食品供货方宁安市宁安镇铭达食品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凭证。鉴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已超过标示保质期,核查人员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异地扣押于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待进一步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于2022年8月12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投诉人购买的和货架上陈列的涉案产品“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2袋,违法所得系投诉人购买的一袋“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售价3元,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121267194298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肖家香料炖肉炖排骨料1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叁元整(¥1,003.00元)。
1000.00元
-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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