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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滋克生鲜肉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EDC3L1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316号金涛翰林苑3栋1层商网16室百大锦合二七市场A3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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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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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3〕160号
经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瓦沟(牛肉)含有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1.8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牛瓦沟(牛肉)是当事人2023年8月14日从硚口一个市场(该市场没有招牌,具体地址为硚口区特1号小区)购进,共购进12斤,每斤进价35元,销售价每斤40元,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80元。该批次不合格牛瓦沟(牛肉)已销售完,因此该批次牛瓦沟(牛肉)已无库存。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含有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牛瓦沟(牛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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