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公吉乡鑫原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枝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49K5R9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公吉乡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0
2019-11-27
(2019)吉0282执1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公吉乡鑫原顺超市与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30
2019-05-16
(2019)吉0282民初83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公吉乡鑫原顺超市与王**、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30
2019-06-11
(2019)吉0282民初834号
桦甸市公吉乡鑫原顺超市与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在店内销售给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包子饺子调味料、1袋香誉得牌香叶,微信共支付23.5元,其中王守义十三香包子饺子调味料售价5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香誉得牌香叶售价五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时止,投诉人购买的两款商品均已过期。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其销售区域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未能说明涉案食品采购数量情况,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在店内销售给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包子饺子调味料、1袋香誉得牌香叶,微信共支付23.5元,其中王守义十三香包子饺子调味料售价5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香誉得牌香叶售价五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时止,投诉人购买的两款商品均已过期。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其销售区域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未能说明涉案食品采购数量情况,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法本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200元。
2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