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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乡村人家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光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BNN69A9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江厝路76号24座综合楼D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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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100号
2024年12月6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鼓楼区依亮餐饮店所采购的“沙县辣椒酱”(生产日期:2024-06-01)进行抽检。2024年12月25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301052401467的《检验报告》,称: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7日,案件经办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本批次涉检“沙县辣椒酱”是2024年11月底,以43元/瓶的价格从南通食品批发市场购买的,规格5kg/瓶。抽检机构抽样数量为1.2kg,当事人按8.5元/kg销售给抽检机构。该批次不合格“沙县辣椒酱”当事人作为蘸料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称其购买“沙县辣椒酱”未向商家索要相关票证,且时间太久已经忘记在哪家店购买。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主动依法履行召回程序,及时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经办人员认为,本案当事人所采购的“沙县辣椒酱”(生产日期:2024-06-01)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情节C档(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准否,请批示。
警告|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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