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环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青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MA7L3EWE1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羊尖东廊路12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苏0205民初88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无锡环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苏0205民初88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无锡环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4〕04020号
2023年2月14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其称在当事人拼多多店铺购买了2台嘉力牌1500W电动三轮车,上述2台电动三轮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查处。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嘉力牌电动三轮车。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店铺环拓电动车旗舰店向消费者销售了2台嘉力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铭牌信息(车辆型号:JL1500DZH,额定功率1.5KW,整备质量:200kg,额定电压60V,载客人数:1,额定载质量:325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生产厂家:中国·嘉力工业摩托车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JL1500DZH型号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下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在其拼多多店铺环拓电动车旗舰店发布了标题为“嘉力电动三轮车自卸电瓶车电三轮农用拉货液压翻斗摩托三轮电动车”的链接,链接中有“中国嘉力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背景:中国嘉力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一家大型企业,其摩托车产品研发于1979年,是全国最先开发研制成功的摩托车企业之一……并多次被巴南区税务、工商、质监、纪委等相关部门评委纳税大户、诚信经营、安全环保、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先进单位。”的宣传内容,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有该企业,该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广告。该链接是当事人委托个人(无法提供联系方式)制作,制作费用为7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自行在环拓电动车旗舰店发布上述链接,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整改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份申请闭店。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通过拼多多店铺环拓电动车旗舰店标题为“嘉力电动三轮车自卸电瓶车电三轮农用拉货液压翻斗摩托三轮电动车”的链接向消费者销售了2台嘉力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铭牌信息(车辆型号:JL1500DZH,额定功率1.5KW,整备质量:200kg,额定电压60V,载客人数:1,额定载质量:325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生产厂家:中国·嘉力工业摩托车有限公司),标价为7960元/台,销售数量2台,销售金额为15715元。
还查明,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2台涉案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通过时启文购买的,购买价格为6960元/台,2台涉案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时启文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当事人支付运费,运费为696.4元。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JL1500DZH型号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案货值金额为15920元,违法所得为1098.6元。
罚款金额19,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98.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96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0-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