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家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章福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QC5XP5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4)云0423民初8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岳**
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云南农家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云0423民初8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岳**
云南农家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6〕38号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级磷酸氢钙(规格型号为40kg/袋、磷≥19% 钙≥8% 硫≥2%,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8/250418F5Y1)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FL2025-07-026,载有“样品名称:肥料级磷酸氢钙,规格型号:40kg/袋、磷≥19% 钙≥8% 硫≥2%,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8/250418F5Y1,受检单位:禄劝金禾农资经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云南农家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检验项目:总砷,mg/kg,标准及标明值要求:≤50,检验结果: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总砷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09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等内容。2025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不要求复检。2025年12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级磷酸氢钙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18日生产了上述同批次规格的肥料级磷酸氢钙11.2吨,其中10吨于4月18日销售给了禄劝金禾农资经营有限公司,1.2吨于2025年8月10日进行返工回炉,作为原料生产成了其他产品,添加量为1%。上述肥料级磷酸氢钙成本价是440元/吨,销售价是50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5600元,获利共计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600元(货值金额1倍)。
56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