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兴华辉摩托车配件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清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F5N9U7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长广11号楼19-20号营业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71号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23年2月24日9时30分开始在长兴县雉城街道车站西路店招为“辉辉车行”的店铺门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该行为于2023年2月24日10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现场勘查,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物品有三处,由西至东第一处为3辆电动车,占用面积为4.2平方米(长3米,宽1.4米),第二处为若干修理工具,占用面积为2.1平方米(长1.5米,宽1.4米),第三处为2辆摩托车,占用面积为3.5平方米(长2.5米,宽1.4米),三处占用总面积为9.8平方米。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制发长综执责改通字〔2023〕第03-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2月24日11时25分前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物品清理完毕并接受复查。2023年2月24日11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物品仍有三处,由西至东第一处为3辆电动车,占用面积为4.2平方米(长3米,宽1.4米),第二处为若干修理工具,占用面积为2.1平方米(长1.5米,宽1.4米),第三处为2辆摩托车,占用面积为3.5平方米(长2.5米,宽1.4米),三处占用总面积为9.8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督促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11时55分整改完毕
鉴于当事人长兴华辉摩托车配件商行(经营者系冯清华)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总面积为9.8平方米,根据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序号第7号之规定,属情节一般,应处200-5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长兴县综合执法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