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剑春 | 注册资本:70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741957344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德兴市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泗洲工业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20
2015-12-20
(2015)滨汉民初字第7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与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德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明,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共有特种设备2台,特种设备种类为“I”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明及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通过询问及查询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证实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及登记,压力容器上产品型号:A28H-16的2个安全阀在2025年12月23日完成效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五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一)台数在 3 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