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乌镇佳华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王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F08QT9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皂林村双桥南苑480、4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3〕2105号
当事人于2016年下半年,在桐乡市乌镇镇皂林村双桥南苑480、481号开设桐乡市乌镇佳华副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称重食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桐乡市某某副食品店,以10元/盒的进货价,采购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保质期9个月的稻花香麻辣火锅12盒,并以14元/盒的价格陈列在店内货架上销售。至2023年8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仍将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的三盒稻花香麻辣火锅陈列在货架上待售,均已超过保质期。另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及当事人确认,上述麻辣火锅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一盒,获利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上述稻花香麻辣火锅总涉案销售货值为56元,违法所得为4元,予以认定。
当事人可提供涉案稻花香麻辣火锅索证索票材料,且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发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经销的稻花香麻辣火锅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且属首次违法,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首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组织开展召回。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盒稻花香麻辣火锅;
二、没收违法所得4元;
三、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