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福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AN7AU3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祺祥街9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5
(2020)浙1002民初5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台州市三合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05-25
(2020)浙1002民初5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裴**,张**
刘**,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三合装饰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4-10
(2020)浙1002民初5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台州市三合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4
2020-04-10
(2020)浙1002民初5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裴**,张**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三合装饰有限公司,刘**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5
2020-09-17
(2020)浙10民终2028号
侵权责任纠纷
裴*、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7
2020-07-20
(2020)浙1002民初5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裴**、张**等与刘**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423.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5﹞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为台州市黄岩区祺祥街**号**大厦提供电费代收等商业管理服务。该大厦为商住两用性质,1-18楼为商业办公用房,19-25楼为公寓层。经查,当事人向供电方所缴纳的电费单价与其向业主收取的电费单价之间差额较大,存在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根据浙发改价格【2021】**号文件,将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电费多收额。电费计算公式为:(某月某户)多收额=(该月物业定的电价-该月缴纳给供电局的总价/该月供电局清单的总度数*1.1)*该月该户的用电量。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事人共有19个月存在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其中1、2022年1月之前的电费数据因当事人电脑损坏、工作人员更换等原因,现已无法查明。2、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98元/kWh向业主收取电费,该价格由固定代收电费价格为0.81元/kWh、损耗分摊费用为0.17元/kWh两部分组成,当事人以0.7037—0.8891元/kWh的价格向供电方支付电费,共用电1336734kWh,共计多收143736.85元。3、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按照1元/kWh向业主收取电费,该价格由固定代收电费价格为0.81元/kWh、损耗分摊费用为0.19元/kWh两部分组成,当事人以0.7720—0.7998元/kWh的价格向供电方支付电费,共用电891184kWh,共计多收121261.59元。(以上数据及计算方式祥见附表)。综上,当事人除去“力调电费”、“损益电费”等合理损耗费用后,根据可查数据,共计在电费中加价收取264998.44元。2024年4月3日,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后经核查,其中部分款项实际未退款。2025年9月2日,经核实,所有加价收取的电费均已退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罚认错,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罚认错,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