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康药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文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9U3N3X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51号
1.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处方药品;
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903.50元;
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共计865.00元;
4.当事人销售药品未进行销售记录,未凭处方销售;
5.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
6.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7.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8.当事人无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复印件(含附件4张图片1个USB存储盘)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购买涉案药品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当事人主动交代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的药品照片3张,证明涉案药品数量及批号;
8.当事人电脑药品销售系统销售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销售记录情况;
9.当事人微信账号及二维码收款记录(1笔)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收款微信账号于2024年5月26日15点44分的微信收款情况;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警告#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