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三鑫起重机械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世立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A8LTK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万华市场7-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4
2021-12-21
(2021)鄂0626民初50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阳市博文石业有限公司、当阳市三鑫起重机械销售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8757.6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4〕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河南省华中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电动桥式双梁起重机械2台,出厂编号分别为23111061、23111062;起重机械型号为:QC10T-16M A6;付款方式为:预付20万元(提货前付10万元。货到付10万元),安装调试完付清余款。当事人于当天将上述设备转售给宜昌供销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1月8日,当事人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提出检验申请,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于2024年3月7日来到宜昌供销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了现场检验,因起重机电磁铁吸盘未配备断电保磁装置、小车扫轨板设置不符合要求及生产经营方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资料等问题导致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当天向河南省华中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由当阳市三鑫起重机械销售部业务员王立峰代收。2024年3月7日,当阳市三鑫起重机械销售部在明知以上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起重机说明书及控制室钥匙交付给了宜昌供销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3月18日,宜昌供销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启用上述起重机械进行现场作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