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菲悦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157254568X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路6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新0103民初10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隆康医药有限公司
王**,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2
(2024)兵08民终4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7-18
(2022)兵9001民初2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4
2022-07-18
(2022)兵9001民初2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5
2019-09-02
(2019)兵9001民初53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寇*
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6
2019-09-02
(2019)兵9001民初532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
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17
2024-05-13
(2024)兵08民终4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3-03-19
(2022)兵08民终11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佘**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曹*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顾**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4
2018-03-16
(2019)兵9001民初28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高**、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兵药监药处罚〔2026〕002号)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石税稽罚﹝2025﹞4号
﹝一﹞增值税发票问题2022年11月13日,你公司采购主管安腾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自然人杨明,杨明向安腾提供仙桃益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益火﹞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等相关资质后,通过杨明与仙桃益火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0,000双,金额﹝含税﹞2,388,000元,后期协调流程均在网上确定,11月26日由你公司质监部门负责验收入库。你公司相关账簿记录12月17日通过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曙光分理处分三笔转账支付给仙桃益火公司货款2,388,000元,2023年1月9日收到发票并认证抵扣。上述货物于2022年12月22日销售给石河子城投泰盛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该笔货物对应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资料均齐全。2022年12月13日,你公司取得仙桃益火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4200221130;发票号码:05215426-05215448;金额合计2,113,274.35元,税额合计274,725.65元,价税合计2,388,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3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5429004012072943135、52490040124082646275、52490040124082646276﹞,上述23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在收到石河子城区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于当期﹝2023年8月14日﹞转出发票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74,725.65元,并补缴税款,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230.8元、教育费附加8,241.7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494.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违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二﹞借款利息收入未申报问题经查,2022年至2023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公司与新疆贝康旭冉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冉医药”﹞、新疆海汇通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医药”﹞发生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度向旭冉医药和通和医药提供借款15笔,涉及金额17,726,940元;2023年度向旭冉医药和通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85320.46元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