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鑫昌源自选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华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6MA2YCAK60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路1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3
2020-09-18
(2020)闽0526民初271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德化县鑫昌源自选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56号
2026年3月25日,德化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了德化县鑫昌源自选商店无证销售卷烟有关材料。当日我局将涉案卷烟退还给当事人。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对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路17-9号的德化县鑫昌源自选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局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烟草零售行为予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15日晚上从一个陌生人处购进的,购进卷烟的数量和价格是:“真龙(美人香草)”2条,195元/条、“七匹狼(蓝钻)”1条,115元/条、“七匹狼(软灰)”7条,195元/条、“七匹狼(纯雅)”2条,14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190元/条、“七匹狼(古田红军灰)”2条,280元/条、“中华(硬)”2条,380元/条、“牡丹(软)”3条,135元/条、“七匹狼(豪迈)”5条,100元/条、“七匹狼(蓝)”5条,7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265元/条、“七匹狼(鼓浪扬帆)”1条,215元/条、“双喜(勿忘我)”1条,19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140元/条、“七匹狼(锋芒)”2条,190元/条、“七匹狼(软红)”5条,155元/条、“七匹狼(白)”7条,98元/条、“七匹狼(红)”7条,140元/条、“石狮(软富健)”7条,28元/条,购买后摆放于商店柜台内欲销售。
2026年3月16日,德化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德化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卷烟:“真龙(美人香草)”2条、“七匹狼(蓝钻)”1条、“七匹狼(软灰)”7条、“七匹狼(纯雅)”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七匹狼(古田红军灰)”2条、“中华(硬)”2条、“牡丹(软)”3条、“七匹狼(豪迈)”5条、“七匹狼(蓝)”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七匹狼(鼓浪扬帆)”1条、“双喜(勿忘我)”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七匹狼(锋芒)”2条、“七匹狼(软红)”5条、“七匹狼(白)”7条、“七匹狼(红)”7条、“石狮(软富健)”7条,合计19个品种,合计63条整,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所保存的卷烟进行了真伪鉴别,认定为“真品卷烟”。同时,根据《福建烟草价格管理系统》对该批卷烟的价格予以取价,计算其保存卷烟货值金额为9690元。至案发时止,该批卷烟尚未销售,未有违法所得,其非法经营额为96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福建省德化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合计24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有关情况及该批卷烟来源、价格及违法所得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进货没有索要票据,未能说该批卷烟的来源,其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建议给予一般情节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
罚款人民币3391.5元。
3391.50元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