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买尔旦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买尔旦·阿不都卡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5MA77RLTF8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石缘路66栋106、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市市监处罚〔2025〕19号
1.2025年5月12日,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尔禾区买尔旦农家乐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1.该店正常营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打馕区。2.在货架上发现(1)三精葡萄糖补水剂(原味),净含量为450ml,生产日期为202240322,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焦作市欧冠饮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销售价为5元。(2)三精葡萄糖补水剂(蜜桃味),净含量为450ml,生产日期为20240321,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焦作市欧冠饮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销售价为5元。(3)三精葡萄糖补水剂(柠檬味),净含量为450ml,生产日期为20240323,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焦作市欧冠饮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销售价为5元。3.在右侧货架上发现:济兴堂列可宁霜,限用日期为20240828,净含量100g,生产商为临沂佳晨商贸有限公司,共计3瓶,销售价为5元。4.在右侧货架上发现:相印卫生湿巾,限用日期为20250106,委托方: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共计1袋,销售价为5元。售价总计为5+5+5+5×3+5=35元,货值金额35元,上述物品在检查当天均已超过有效日期,当事人仅能提供三精葡萄糖补水剂、相印卫生湿巾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济兴堂列可宁霜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2025年1月13日乌尔禾区买尔旦农家乐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克乌市监处罚〔2024〕27号),罚款金额8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能主动整改,态度积极,违法金额较小,并且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在店门口张贴召回通告,并于2025年5月1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且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违法时间持续较短,且能积极进行整改,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有效地予以改正,努力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
19005.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克市市监处罚〔2025〕1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罚款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圆整)。
2.没收扣押的涉案财务共计6种54个。(详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7)
8000.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3
克乌市监处罚〔2024〕7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圆整)。
2.没收扣押的涉案财物共计6种28瓶(袋)(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8)。
6000.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4
克乌市监处罚【2023】13号
乌尔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馕加工区冷藏柜内存储过期食品,健达拉原味燕麦片1桶、酪宴葡式蛋挞液8瓶、美食蓝三文治(孜然味)12个、美食蓝三文治(香辣味)10个,上述食品在检查当天已过期。
1.罚款5000元;2.没收健达拉原味燕麦片1桶(规格700g/桶),生产商为库尔勒牙生江食品有限公司;酪宴葡式蛋挞液8瓶(规格500g/瓶),生产商为山东鑫汇铭工商贸有限公司;美食蓝三文治(孜然味)12个(规格350g/个),美食蓝三文治(香辣味)10个(规格350g/个),生产商新疆美食蓝食品有限公司。
5000.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