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银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Q863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芋新队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3﹞29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Q863B),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生产了涉案食品盐焗鸡,该批次盐焗鸡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GTJ(2023)GZ10737)显示:广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商标:粤味鸡,规格: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2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食品当事人投入原料盐焗鸡300只,经生产过程损耗后实际成品出厂280袋,其中用于留样样品1袋,出厂销售279袋。2023年8月29日先后向肇庆市的佳味脆皮霸皇鸡店销售171袋、广州市的广州大鼎牛肉店销售100袋,销售价格均为35元/袋,销售金额9485元,另当事人以35元/袋销售给检测机构8袋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280元,综上所述,涉案食品合计销售金额9765元,违法所得9765元,货值金额9800元。当事人于9月22日发出召回通知,截至10月24日当事人反馈无法召回。另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召回通知等证据材料备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焗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涉案食品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裁量基准表五第19点“符合《裁量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另有下列情形的:②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号当事人:广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Q863B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芋新队52号法定代表人:余银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2月03日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根据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GTJ(2023)GZ10737)显示:广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商标:粤味鸡,规格: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2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生产场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盐焗鸡,在留样间检查发现有该生产批次的留样盐焗鸡1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案情,2023年10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Q863B),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生产了涉案食品盐焗鸡,该批次盐焗鸡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GTJ(2023)GZ10737)显示:广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商标:粤味鸡,规格: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2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食品当事人投入原料盐焗鸡300只,经生产过程损耗后实际成品出厂280袋,其中用于留样样品1袋,出厂销售279袋。2023年8月29日先后向肇庆市的佳味脆皮霸皇鸡店销售171袋、广州市的广州大鼎牛肉店销售100袋,销售价格均为35元/袋,销售金额9485元,另当事人以35元/袋销售给检测机构8袋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280元,综上所述,涉案食品合计销售金额9765元,违法所得9765元,货值金额9800元。当事人于9月22日发出召回通知,截至10月24日当事人反馈无法召回。另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召回通知等证据材料备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许可范围的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权限情况;3.现场笔录、检验报告(NO:GTJ(2023)GZ10737)、抽样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照片证据3张,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报告签收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盐焗鸡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投入生产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1份,送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产品召回通知单2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召回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检验原始记录、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履行出厂检验情况;9.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料检疫合格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
50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