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欢一喜面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毛毛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EM1LH54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中央城步行街12幢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涟水县涟城街道中央城步行街12幢108号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于2025年11月6日从加盟总部杭州泰合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订货软件上购进了涉案批次的“鲜面条”,同一批次共购进了12袋,2.5kg/袋,共30kg,进价15元/袋,总进价180元。购进后用店内的电子秤称重分装到面条托盘里,然后存放在冷藏柜备用,不单独销售。“鲜面条”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浇头面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鲜面条”除了以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1.473kg外,其余的都于抽检当天用完了,都制作成了浇头面销售给顾客。销售给抽检单位的“鲜面条”货值金额8.8元。这批面条共做了约120碗,平均每碗13元,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560元,获利1380元。上述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568.8元。当事人提供了在总部订货软件APP上订货的截图,提供了鲜面条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8.8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2568.8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