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美嘉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华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5UA0X32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永清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27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永清村三组从事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销售活动。
?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2F011,批号:2025090001)40顶,并以19元/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2026年3月25日本局收悉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其附件检验检测报告(AQJA225Z0113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3日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2F011,批号:2025090001)经抽样检验,护目镜、佩戴装置强度、耐穿透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依据CCGF-CD-192.2.202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抽样基数为4顶,检样数量为2顶,备样数量为2顶。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AQJA225Z01136),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2025年9月3日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2F011,批号:2025090001)均为不合格品,故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抽样基数计算,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4顶×19元/顶=76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元整(¥12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陆元整(¥76.00)。
122.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2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5〕9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永清村三组从事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销售活动。
?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F107大,颜色:粉红色)60顶,并于2025年4月21日以10元/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2025年10月31日本局收悉《检验报告》(JD/QT/250277),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F107大,颜色:粉红色)经抽样检验,结构、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依据《贵州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QT/250277),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其抽样基数为7顶,抽样数量为4顶,备样数量为2顶。
?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F021)40顶,并于2025年4月5日以17元/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2025年10月31日本局收悉《检验报告》(JD/QT/250291),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F021)经抽样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依据《贵州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QT/250291),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其抽样基数为6顶,抽样数量为4顶,备样数量为2顶。
?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 019,生产批号2025010001)30顶,并于2025年3月26日以10元/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2025年12月24日本局收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474885166C),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6日,生产批号为2025010001,型号为019),经抽样检验,吸收碰撞能量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骑行安全类头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474885166C),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抽样数量为4顶,备样数量为2顶。当事人未取得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 019)的ccc认证证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A3 019,生产批号2025010001)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 ? 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大F107,红色)30顶,并于2025年4月9日以10元/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2026年1月13日,本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03ZQ07017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批号:202502000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大F107)经检验,耐穿透检验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要求,依据《四川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14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整(¥3,843.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贰元整(¥562.00)。
3843.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