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海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779480107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青年路16号街坊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8
(2025)内0291民初1221号
追偿权纠纷
包头稀土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包头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4
(2025)内0291民初16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6
(2025)内0291民初1221号
追偿权纠纷
包头稀土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8
(2025)内0291民初6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3-17
(2025)内0291民初6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7
(2025)内0291民初6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7
(2025)内0291民初6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2
(2024)内0291民初23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11-07
(2024)内0291民初20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07
(2024)内0291民初20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09-29
(2024)内0291民初15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53.2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0-31
2023-08-23
(2023)内0207民初35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现查明根据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内蒙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群众反映金辉华府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督办函》的要求,2023年3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金辉华府小区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了6号楼11层的消火栓和地下车库消防设施,发现以下问题:1.6号楼11层的消火栓无水2.地下车库喷淋无水,该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09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2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王翠英、见证人刘福宝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根据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内蒙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群众反映金辉华府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督办函》的要求,2023年3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金辉华府小区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了6号楼11层的消火栓和地下车库消防设施,发现以下问题:1.6号楼11层的消火栓无水2.地下车库喷淋无水,该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09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2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王翠英、见证人刘福宝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大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9501.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