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顺河镇智慧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燕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9K2Y1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顺河镇红军二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127号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带领第三方检验公司检验员对辖区内麻城市顺河镇智慧食品商行进行了常规抽样检测,2025年3月26我局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W20250161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麻城市顺河镇智慧食品商行进场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经营的“腊味候开边鸭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批次共购进10公斤,每公斤进价为:20元,每公斤销售价21.8元,抽样检测时只剩下0.42公斤,其它9.58公斤已经销售,涉案金额218元,违法所得218元。由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按规定建立进销货记录,导致已销售的“腊味候开边鸭腿"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具体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一)款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8元;2、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352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麻城市顺河镇红军二路,麻城市智慧食品商行进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至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复查,该超市仍未前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经营货值和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