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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万佳大宇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朝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7MADDPJUE6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沟口头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偃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从洛阳市瀍河区孟全生姜大蒜商行购进40斤,进价每斤3.8元,共计152元。这个批次姜抽样检验6.116斤,剩余33.884斤于2026年5月20日和2026年5月21日全部售出,销售价每斤4.98元,货值共计199.2元。当事人在购进姜时,供货商提供有营业执照,开具有进货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5月20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对上述姜进行抽样,样品经孟州市高新技术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2026年6月18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MG260521-ZF04007)显示,姜中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mg/kg,其实测值为1.37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姜案发时已销售完,货值金额199.2元,非法所得4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检验不合格; 6、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建议责令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万佳大宇购物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2元;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47.2元。
3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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