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山区三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美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561241517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二道街宝峰商厦西行50米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市监处罚﹝2024﹞238号
当事人销售体温计未附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未附说明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版)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2021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