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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国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772387479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北侧、恒安路东侧和信广场ABCD栋758#商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1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7-07-23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4
2017-06-20
(2016)赣0703民初40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赣州水立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5
2018-08-08
(2018)赣0702执628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24
2018-11-15
(2018)赣0702民初6393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致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7
2018-07-20
(2018)赣0726民初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07
2018-10-29
(2018)赣07民终4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7-25
2017-10-16
(2016)赣0702民初3984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3-26
2017-09-25
(2016)赣0703民初40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水立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02.9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31
2017-07-13
(2016)赣0791民初18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市东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4-10-08
2014-10-08
(2014)干民二初字第2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省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峡江县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22号
2024年7月7日,安远县和信.山水城第11栋的电梯未严格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维保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2.电梯维保单位未根据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3.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只有1名,但签字为2名的情况;4.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对电梯积水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涉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护保养的,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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