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国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772387479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北侧、恒安路东侧和信广场ABCD栋758#商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2
(2026)赣0791民初25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3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1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赣0791民初3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7-07-23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4
2017-06-20
(2016)赣0703民初40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赣州水立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5
2018-08-08
(2018)赣0702执628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24
2018-11-15
(2018)赣0702民初6393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致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7
2018-07-20
(2018)赣0726民初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07
2018-10-29
(2018)赣07民终4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7-25
2017-10-16
(2016)赣0702民初3984号
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3-26
2017-09-25
(2016)赣0703民初40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水立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02.9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31
2017-07-13
(2016)赣0791民初18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赣州市东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4-10-08
2014-10-08
(2014)干民二初字第2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省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峡江县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明: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对嘉福未来城一期的3台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420100252020CGWTKK4、3420100252020DL2H0F2、342010025202080J1AM3)进行维保时,未安装厅门内侧门头护板,层门门锁裸露在外不能保持清洁,未清理轿顶上堆放的厅门内侧门头护板等杂物,但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所有项目正常,该记录与事实不符,故该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及附件A,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序号11:轿顶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序号28:层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的要求维保电梯,存在虚假维保的行为。上述3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360元/台/月,上述3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360元/台/月,因维保成本无法计算(详见《关于嘉福未来城一期小区电梯维保成本的情况说明》),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篇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 2025版】“(一)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峡市监处罚〔2026〕24号
当事人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为峡江县水边镇永康未来城小区(物业为吉安市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庐陵分公司)提供1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对该小区2栋1单元东、西两梯进行维护保养时,仅有一名维保人员前往现场,该人员未全面开展电梯维保作业,仅于电梯轿厢内完成维保公示信息登记后即行撤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该两台电梯处于免费维护保养阶段,故无违法所得,累计收取费用为零。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经2026年3月31日复查,已整改。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3
万安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经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颁发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是万安县龙溪湾花苑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当事人涉案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号为梯11赣D00018(17)、设备代码为31103608022017080003,使用地点位于万安芙蓉镇的龙溪湾花苑小区2栋1单元东侧。当事人员工彭勤于2026年3月30日对该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时,未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电梯维保项目的相关工作,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在实际未检查电梯的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厢平层准确度等半月维护保养项目的情况下对检查项目填写“符合要求”,并且代签维保人员廖远东、肖远鹏的签名。当事人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运行承包合同》,维保期限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每台电梯维保费用为3000元/年。按每台电梯每月两次计算,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25元,故违法所得为125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2.处以20000.00元罚款;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20125.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4
赣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22号
2024年7月7日,安远县和信.山水城第11栋的电梯未严格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维保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2.电梯维保单位未根据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3.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只有1名,但签字为2名的情况;4.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对电梯积水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涉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护保养的,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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