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财旺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振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1MA0QQW1W8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执乌处罚〔2025〕6号
当事人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唐振亮;执法人员对该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时,由该店经营者唐振亮全程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唐振亮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抽检批次产品香蕉,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唐振亮进行询问调查,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系2025年6月14日从乌兰浩特市泰华市场3号厅北门左数第一家邵大江水果批发部购进的,索要了该批次产品进货票据,但是票据未盖章。当时购进一件10公斤,进价8元一公斤,11元一公斤出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元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