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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兴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CPQCH12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华林路17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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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279号
;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4日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核定法定代表人为吕剑,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华林路1750号,并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0140699,质量负责人为张巧焕,经营方式:零售,仓库地址:无,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辛辉。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吕剑变更为辛辉;质量负责人由张巧焕变更为姚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变更为渝014000111。; ;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吕剑安排当事人员工康某某与重庆启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后,向该公司出具了委托函,委托该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等相关商品进行储存以及打包服务。同日,吕剑安排康某某以个人名义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23-2312-00014、月结账号结算账号:023*****35023*****35),委托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等提供快递及代收货款增值服务。之后,当事人安排车辆将购进的药品运送到重庆启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王家街道瑞月大道126号 -1仓库的仓库储存。当事人员工康某某负责收集汇总当事人兼职业务员上报的客户相关数据,并按统一格式将打包发货的药品名称、数量、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及代收货款金额等信息提供给受委托的上述两家公司。重庆启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药品打包,并打印好快递面单。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莲花服务部在重庆启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建立了一个揽货区,专门收取打包好的快递件,按照收货地址进行分类发货送货,并代当事人向客户收取货款。快递服务费、代收服务费及代收的货款,通过月结账号(023*****35)每周进行2次结算。; ; 2024年3月25日,本局会同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启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住所为一个仓库,仓库面积约有3500平方米,该仓库内未发现设置有检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未设置阴凉库,无药品管理计算机系统,该仓库内同时存放有其他工业产品、食品等货物,现场仓库有6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药品打包和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仓库查获了安宫牛黄丸(规格:3丸;4丸盒,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37020174)3619盒;参茯胶囊(规格:0.3;24粒;2小盒,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20020852)160盒;健延龄胶囊(规格:0.3;10粒;4板盒,雷允上
; ; 当事人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 1、罚款1950000元;; ; 2、十年内禁止吕剑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 1、警告; =": (69, 82, 95, 0.9);"; ; 2、罚款1950000元;; ; 3、十年内禁止吕剑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95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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